新法治 | 发表日期2019/04/08 | 浏览量 1743次
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工作,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市、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现将相关一审行政诉讼管辖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异地交叉管辖方案详见附表),但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江干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原告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除外。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国家部(委,局)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统一集中并提级由市中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有特殊情况不宜适用异地管辖的,可以报请市中院决定。
五、当事人就本通知所涉异地管辖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基层法院应当告知其享有选择异地管辖法院的权利以及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告知书详见附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六、实行异地管辖的案件,由被选择的法院依法立案登记最初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
七、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市中院可对异地交又管辖对应法院视情予以调整。
八、本方案由市中院行政庭、立案庭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日
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附件:
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部分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调整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异地交叉管辖,即原告享有自愿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可选择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经济开发区法院暂不列入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本人(诉讼代理人) 自愿选择到 法院起诉,拒不填写视为放弃选择权利,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备注: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由市中院视情调整。
涉交叉管辖案件必须填写本表,随卷归档。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本人填写,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