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7/01/03 | 浏览量 280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全国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4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33篇,全国各地法院案例21篇。案例涉及最高法院二审、申诉、再审、提审等案件,也涉及各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小编初步统计,不服地方高级法院生效裁判,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8件,其中7件被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其中1件案例(第4期)再审申请得到最高法院支持,再审申请成功率12.5%。还有3件案例为执行申诉案件,且均申诉成功!另有8件案例系最高法院提审案件(民提字案号),涉及类型包括房地产开发、进出口代理、海上货运、海损、信用证等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烧脑”案件)。全国地方法院案例21篇案例中,刑事案件2件,民商事案件17件,海事案件1件,知识产权案件1件,涉及侵权、买卖合同、劳动争议、公司股权、票据、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类型,且案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值得同类案件参考借鉴。编者认为,全年54篇案例,个个具有学习研究价值,尤其适合法律圈的各类学霸用于交流切磋技艺。绝对值得收藏!100%值得收藏!!没有理由不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审判观点汇编
案例1: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三、信托财产的确定体现为该财产明确而特定。信托财产的确定要求其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也不当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四、当事人以信托财产上存在权利负担或者他人就该财产享有购买权益,主张信托无效的,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案例2:孙长荣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起诉人缺乏诉的利益,则无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2015)行提字第19号
案例3: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案例索引:(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案例4: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愿意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案例索引:(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58号
案例5: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案例索引:(2016)苏01民终6164号
案例6:北京爱奇艺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
案例7:毛雪波诉陈伟、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综合考量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是否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但诸多严重违法航行行为(如无证航行、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等)的集合和长期、屡次或反复实施,可能足以推定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身具有重大主管过错。因此,对于严重违法航行的,应当综合行为的内容,性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责任人是否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案例索引:(2016)沪民终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审判观点汇编
案例1: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
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案例2: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判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合法在先权利时,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用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之相冲突。
案例索引:(2014)知行字第4号
案例3: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滩救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海难救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此种救助合同并非《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61号
案例4: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职之责。
案例索引:(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470号
案例5: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审判观点汇编
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试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摘要:一、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二、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
案例索引:(2015)执申字第55号
案例2: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3)扬民终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
案例3: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与现有技术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正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认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性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案例索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