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实战案例︱面对职业打假人,电商该用哪“三板斧”?

发表日期2016/10/08 | 浏览量 2325次

电商店家卖假货,不为法律所容。但这不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企图获取高额赔偿就是对的。职业打假人假冒消费者,以获取多倍索赔之牟利目的,知假买假,是对法律的亵渎。

那么,电商店家遭遇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该如何拆招呢?

第一斧,是“消费者”吗?



招数1:问问对方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


案例1:原告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购买问题标签食品10倍索赔被法院驳回。


举一案例来说明。陕西咸阳市民李先生因在咸阳世纪金花量贩文林店购买的核桃油食品标签没有按国家营养标签标准进行标注,认为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先向食品药检部门举报,食品药检部门对咸阳世纪金花公司处罚2000元,并给予李先生100元的奖励。事后,李先生发现涉案商品仍在咸阳世纪金花量贩文林店销售,便将咸阳世纪金花公司告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回购物款594元,并增加10赔偿5940元。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他曾在被告门店内购物索赔达11次,其购物目的是为了索赔。法院认为,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公司向原告所销售的核桃油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李先生的购物款594元予以退还。法院还认为,原告曾多次在被告处购买商品、投诉,进而索赔,说明原告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据此,渭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咸阳世纪金花退还原告李先生购物款594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是消费者,其权益才受消法保护。当电商店家遭遇高额索赔时,首先要思考对方是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上述案例中,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公司之所以胜诉,应该是有证据证明原告李先生“曾在被告门店内购物索赔达11次”,从而合理推断李先生不是正常消费者。不久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其中第二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明确了消费者的范围,而把知假买假然后索赔牟利的行为排除在消法和消法实施条例之外。这一新的立法动态反映了是立法机构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态度转变,是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一个明确信号。



第二斧:确有欺诈吗?



招数2:从生活常理出发,问问对方到底有没有受欺诈?己方存在的问题到底足不足以让对方被欺诈?


案例2、3:有使用“顶级”、“最”等用语宣传不等于就是欺诈,仅因店家夸大宣传而短期内大量购买后迅即索赔,有悖生活常理。


温州鹿城某市民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乐天天保健器械专营店购买了艾益生艾灸仪1台,在收到商品后,原告认为达不到该商品的使用效果,对商品描述真实性表示怀疑,并认为推广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11784元。最终,鹿城法院认为,商品描述中未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原告购买并使用两天内即发起诉讼有悖常理,驳回原告诉讼。


无独有偶,广州黄埔也发生了一起类似诉讼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两次购买7台万和燃气热水器,收货后发现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有网页宣传所称的“行业顶级纯铜水箱”字样,于是提起诉讼,同样要求赔偿货款3倍的金额。法院认为,网页中介绍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材质、工艺及对比信息并不存在隐瞒、虚构情形。原告在两天内分次购买七台热水器,称因被告“最好”、“顶级”误导而购买,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款中提及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然而,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模式往往是知假在先,买假在后。其订立合同购买问题商品的意思表示,就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陷入错误的情形,欺诈也就无从谈起了。比如,某网店以800元的价格售卖某款劳力士手表,从常理上判断,你能说买的人是受骗上当的吗?卖假劳力士是应当被处罚,但这不等于知假买假者就有权三倍索赔,这是两回事。一些地方法院也支持这样的判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指出:针对非食品药品领域的纠纷,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情形下,由于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的意思表示并未因经营者的诈欺行为而陷入错误,并不符合前述欺诈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知假买假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而经营者主张并能举证证明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情形的,该请求可不予支持。



第三斧:够安全,就有底气!



招数3:面对因食品标签引发的高额索赔,莫慌张,请紧扣“食品安全”四个字消灾弭祸。


案例4:原告杨某购买干海参后520万天价索赔被驳回—食品标签不规范并不意味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夸大宣传嫌疑,不等于对食品安全有不实表述。


37岁的黑龙江人杨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4年8月,他在武汉市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购买某品牌干海参40盒,价款52万元。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0.3g/100g,钠含量12.568g/100g,营养价值叙述为补肾、益精、壮阳等。杨某将该批产品送到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蛋白质含量为46.5g/100g,钠含量为11.491g/100g。产品中还含有食盐成份,但标签中没有标注。杨某认为,该产品的营养成分未达到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且产品说明书宣称的治疗及预防疾病功能涉嫌夸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他起诉要求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货款52万元,并10倍赔偿5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标注的蛋白质等含量虽高于检测值,但仍在规定误差范围之内;盐是干海参加工过程中的必备配料,标签中没有注明,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说明书中的宣传有夸大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不实表述。2015年9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退回40盒涉案干海参,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据杨某称,从2014年起,他在全国多地大商场大量购入海参,并以蛋白质、盐分、脂肪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起诉索赔,案件有胜诉也有败诉。


法律评析:职业打假人借力《食品安全法》,专门钻食品标签的空子,到处打官司高额索赔,当成一门生意,此现象近年来很普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生活中,食品标签、说明书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不少,但食品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并不等于影响食品安全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更不意味着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后果。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判断有问题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到底影响不影响食品安全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的判决思路。令人深思的是,法院审理食品标签索赔案件,见到的大多数原告恰恰可能是职业打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