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有风险,实锤需谨慎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王子昊 | 发表日期2024/12/11 | 浏览量 590次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快,一些吸引人眼球的内容可能在短短几分钟内就会被不断地转发,以至于在全网络发酵。我们日常在上网冲浪时会经常刷到一些爆料的内容,有一些为了方便阅读和转发还整理成了PDF文件甚至编写了目录和页码,随着这类现象在互联网越来越常见,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会认为只要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就不会违反法律,更不会犯罪。那么,实锤爆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近期,笔者就承办了一件因网络实锤爆料而引发的案件:张三与李四原系合作关系,因故二人产生矛盾,后李四针对张三的私生活、生活作风及其公司经营等方面编造了一系列谣言,张三得知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张三的调查,发现李四在与其合作过程中以及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时常存在欺瞒行为,便在微信朋友圈爆料了其中部分内容。随着评论区和私聊的“吃瓜群众”越来越多,张三索性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在微信群中对李四的不当行为进行实锤(该群人数最多时达到了450余人),李四得知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本案中,李四的造谣行为固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张三的实锤爆料行为也将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张三面临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三大法律风险,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包括诽谤、侮辱、散布他人个人信息及隐私。首先,即便张三爆料的内容完全都是客观事实,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内容很难进行证明,或者是作为非当事人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这部分内容是达不到法律事实的标准的,亦或者是有一些从他人处得到的内容,如果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都可能会构成诽谤行为。其次,即便不构成诽谤行为,但在爆料的同时,往往很难不加入任何个人情感,那么在发布内容时很可能会对被爆料人进行一些负面的评价,一旦有侮辱性的用词,那也将会有构成侮辱行为的风险,而这个尺度通常却很难把控。最后,爆料以及实锤的材料往往都会涉及到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所以即便是张三有理,李四在道德上有不妥之处,但如果方式没有选择好,一不小心,就很容易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侵犯。

而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如内容发布的场所、浏览量、转发量,以及造成的后果(例如是否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等),轻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重则构成行政违法,罚款、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犯罪。

所以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爆料有风险,实锤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