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加班工资的保护时限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郑珠凤 | 发表日期2024/07/10 | 浏览量 3953次

对于劳动者而言,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时间换取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又希望能够以更低成本来获取劳动力,劳资双方始终处于博弈的状态,因而关于加班及加班工资的支付也就成为市场上常见的劳动纠纷。那么,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是怎样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加班工资的主张时效取决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劳动者有权主张和获得加班工资。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当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且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的最长保护期间仍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点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以劳动者提起仲裁时间为推算起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以解除或终止时间往前推算二年。那么由此可以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并适用特别劳动仲裁的时效。于此同时,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间仍值得商榷,虽然目前在浙江省实践当中的保护时限就是两年。但是该解答是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因此该使用依据的是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当时主张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两年。而自民法典生效后,依据《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那么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均应为三年,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此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