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王俊楠 | 发表日期2022/10/12 | 浏览量 1014次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一直偏低,导致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创设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如今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快十四年了,在这十四年间,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了显著的改善,一方面是大家的法制意识提高,另一方面“双倍工资罚则”的确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给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该规定,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实践中也存在劳动者利用该条规定,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一般很难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方,因此一般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向劳动者支付第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现有劳动者不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该警惕并采取上述的举措。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后续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作落款之日起双方达成合意,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后,劳动者仍有权主张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