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何杰 | 发表日期2022/07/11 | 浏览量 917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会出现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轨,另一方净身出户”,在协议签署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最近法院给出了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忠诚协议虽然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是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不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婚姻忠诚协议不应为《合同编》所调整。第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似乎为婚姻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提供了合法的路径,即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但是婚姻忠诚协议的财产约定都是附条件生效的,即只有一方违背了忠诚协议财产约定才生效,如此看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又稍显勉强。因此,此种形式的婚姻忠诚协议的起诉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由此看来,当今我国法律对于不终止婚姻关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财产的婚姻忠诚协议无法规制,对于在终止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违背忠诚协议一方向守约方支付财产的婚姻忠诚协议只能勉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婚姻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身份权是法定的权利,而婚姻忠诚协议以意思自治的手段将法定的身份权与人身关系随意剥夺,违背了人类社会道德伦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是理性社会所应提倡的。
附: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赵韩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男)与韩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出轨造成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后赵某与异性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于2019年9月产下一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韩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韩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韩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赵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应对无过错的韩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各种因素情形考虑,判决女儿随韩某共同生活,并由韩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赵某、韩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