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浙江万高律师师事务所 施丽婷 | 发表日期2022/06/02 | 浏览量 898次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王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乙方)根据某文化公司(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行政岗位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经营管理状况、客观情况等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王某入职后,负责行政、采购等工作,于2020年12月份开始进行某文化公司的母婴项目组的工作,2021年1月6日,某文化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王某与某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在该房屋及超市等地拍摄育儿相关内容的视频。2021年3月19日,某文化公司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无故旷工已达5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当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王某于当日离职。为此王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因不服仲裁裁决,王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监控截图欲证明原告旷工的事实,但其既未能提供原始的监控截图载体,亦未能提供完整的监控视频,故在原告对该组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进一步举证。故在本案中,被告并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鉴于原告庭审中明确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上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不同的原则。就劳动者而言享有任意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根据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即需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几种情形。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若用人单位无法就解除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举证,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