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莫劝酒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俞鹏 | 发表日期2021/06/29 | 浏览量 2220次

酒,从古流传至今,且被赋予了礼仪、社交、休闲等含义, 其贯穿饭局、聚会等多重场景,少喝酌情,多喝无益。

案件概述:2020年8月傍晚,林某驾车带着9岁的儿子来到朋友王先生家中,应邀在其家中吃饭,同桌聚餐者还有王先生的姐夫等另外两人。吃饭时,林某喝白酒,王先生喝啤酒,另外两人未喝酒。当天21时,醉酒的林某驾驶汽车,搭载儿子,行驶至108国道1222公里20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撞上道路右侧路灯,发生林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其子并无大碍。经东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心血采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7.8mg/100ml。2020年9月,东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林某在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醉酒后驾车,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处,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死者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林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家属称,林某从外地旅游回来,于当天18时许开车带着自己的儿子回家吃饭,路过王先生家时被其叫住。王先生挽留林某吃饭喝酒,因外出旅游好几天没回家,林某说不喝酒,想回家吃饭,但王先生再三挽留,林某盛情难却,只有下车带儿子在其家吃饭、饮酒。吃完饭后,林某要回家,但王先生等人在明知林某要驾车,却并未彻底劝阻也没有及时通知其妻子,在林某醉酒的状态下仍让其驾车离开,最终林某出车祸身亡。

法院认为: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林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提供者,与林某共同饮酒后,明知林某要驾车离开,虽对林某酒驾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林某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林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王先生对林某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另外两名同桌吃饭的人,没有饮酒及劝酒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看,虽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王先生劝酒在先,之后也没有完全尽到劝酒者亦或者饭局组织者的劝阻林某不要开车的义务,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若事先王先生知道林某晚上要开车就不再劝酒,选择以茶代酒或其他方式,则悲剧便不会发生;从情理上来看,王先生明知道林某喝了酒,还让其经行开车离开,这是对朋友的不负责任,更没有对社会的任何担当,这次是单方事故,倘若是多方事故撞到其他人呢?

酒是美好的,千万别让美好的事物留下遗憾,莫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