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组织实习律师和部分青年律师观摩法院庭审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 发表日期2020/12/18 | 浏览量 2383次

案情介绍:1995年10月被告父子两人(胜利村的农民)申请了72平方的宅基地,因无资金建房,让原告(和平农民)出资建房,原告出资12.5万元后建成了三层楼房共计216平方,三方协议约定,这三层楼房由原告享有第2层(整个房屋的三分之一)房屋72平方的所有权,房屋内户口为被告两人,原告因不是本村村民没有户口。后来,被告之一娶妻生子,该房屋户口变成了四人。2016年该房屋因国家撤村建居,征收拆迁了该房屋,国家拍案 254平方安置面积支付了1000余万元补偿安置款给被告,但被告未分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分拆迁款,拱法判决原告享有房屋六分之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双方均上诉后按撤诉处理,被告申请再审被驳回,现检察院抗诉,认为254平方的安置面积是人口安置款,故原告不享有要求法院改判,驳回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

12月17日下午,我所律师经办的一起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案子在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后,检察院又提起了抗诉,非常少见,涉及诉讼主体有抗诉机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第三人。为丰富我所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办案经验,增长阅历,在主任何家成的倡议下,我所全体实习律师和部分青年律师一起前往法院观摩了该案的庭审。

本次开庭是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的庭审,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在抗诉机关宣读了抗诉书后,由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展开了相应答辩。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的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一是原审原告应该享有多少分额的补偿金额,二是原审原告对人口安置补偿费是否享有权利;三是原审判决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展开了有理有节的辩论。与此同时,通过本次观摩加深了大家对抗诉人员在庭审中的特殊地位的理解,即抗诉人的地位既不同于审判人员,也不同于再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只负责宣读抗诉书和举证,不参与法庭辩论。

旁听结束后,大家在律所群里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见地,氛围热烈。通过此次庭审观摩,不仅丰富了大家的办案经验,也让大家切身感受到了不同案件在程序运用中的微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