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陈波 | 发表日期2020/06/18 | 浏览量 1545次
千呼万唤,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律师,肯定要第一时间仔细钻研学习。不得不说,其中的居住权是一大亮点。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目前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方式只有“所有”和“租赁”两种方式,随着社会发展,已经难以满足当代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居住权首先需要签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到登记机关登记,这是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本律师认为,居住权的设立修补了目前法律的一些空白,举个笔者身边的例子。笔者的朋友是个女生,在家排行老大,有个弟弟,弟弟前段时间准备结婚,那结婚要买房啊,但是首付不太够,这时候面对年迈的父亲母亲,姐姐有什么办法呢,姐姐只好拿出了工作几年的积蓄,帮弟弟凑够了首付,于是房子买了婚也结了,皆大欢喜。姐姐高兴过后不免泛起了嘀咕:这房子也买了,弟媳也进门了,当时碍于面子,弟弟也没说打个借条什么的,房子也没写自己的名,我这钱不会打水漂了吧?
当时这种情况确实有点尴尬,但居住权出来以后,姐姐和弟弟弟媳完全可以签一个居住权合同,这样姐姐再也不用担心“回娘家”没有自己的房间了。现实中更多的是父母花光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上一套房,不动产权证上写的子女的名字,如果子女孝顺的还好,父母可以一起住给子女带带孩子、颐养天年;如果不孝顺的话,可能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这个时候就需要居住权了,父母住在这里是受法律保护的,谁都无权赶走。
还有在夫妻关系中,由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房产为另一方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也可以设立居住权。
温馨提示: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以后,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除了要注意房屋是否设立了抵押权外,还要看房屋上是否设立了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