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记分定性的一点看法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何杰律师 | 发表日期2019/12/31 | 浏览量 1699次

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是交通违法处理中一种常见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行为的性质争议颇大,实践中面临着救济缺失的难题。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违法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认为该规定将记分排除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是记分制度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性和构成要件。笔者根据张某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诉讼一案,就交通违法记分的定性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27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张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非现场)》,称张某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200元罚款。在该处罚决定书页面最下方同时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等有关规定,本次违法予以记6分”。张某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是一种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将记分归入行政处罚种类,只是对记分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具体的记分方式进行了规定,其本身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仅是机动车驾驶人不良情况的记录,将是今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基础,维持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二、笔者看法

首先,行政处罚特征主要有行政性、具体性、外部性、最终性、制裁性和一次性,交通违法记分具备行政处罚的一般特征,且包含了警告罚和风险罚(累积性资格罚)的性质,应当将其定性为行政处罚。

其次,驾驶员特别是汽车运营行业的驾驶员如被记12分,将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巨大影响,如交通违法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将不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畴,相对人将会丧失程序(如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实体(如对扣分的结果不服)上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次,目前“代记分”行为猖獗,当驾驶员交通违章之后可用别人的驾照去记分,支付给对方一定的费用,有时代扣一分需要支付的费用高达几百元,这种“代记分”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但难以说清其违法的法理基础。如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处罚,从法理上说明记分作为一种风险罚或累积性资格罚,是针对特定个人作出的,意即这种处罚具有人身性,只能由相对人自己承担而不能转移由他人代为受罚,驾驶员通过“代扣分”来逃避处罚,无论买分者还是卖分者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于“代扣分”行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