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04/02 | 浏览量 2475次
1956年5月25日,《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律师收费的法规。它确立了律师收费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并规定了收费标准。此后,直至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律师收费办法依旧参照1956年的《暂行办法》适当调整。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律师收费一直采用国家定价的模式。1990年2月2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后并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成为发改委物价司)颁布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当时,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为每件1至5元,刑事案件每件30至150元,民事案件每件70至150元。
1997年,律师定位为“中介法律工作者”。当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后更名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了1991年的《律师收费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1999年底,国家计划委员会同国家经贸委等多部门联合颁布了《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对收费只作了公正公开、自愿有偿等原则性规定,律师收费标准仍执行1990年的老标准。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差异,2000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达之前,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2003年6月3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于6月15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余法律服务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至此,我省律师收费标准才真正实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
2006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它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要求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并完善了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督检查。
2011年5月24日,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将于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