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信公众号:律道法眼 向群 | 发表日期2022/10/12 | 浏览量 16750次
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处理问题,2012.5.10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由于自2019.8.20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原先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完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111个司法解释修改的决定,均自2021.1.1施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同样作了修改。新的解释第18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两相对比,变化如下:原解释只有一个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新解释则区分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此处的违约行为仅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逾期付款行为),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含)前的,则此前此后的损失一律按照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含)之后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买卖合同成立于2019.8.19之前,但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在2019.8.20之后;二是买卖合同成立在2019.8.20之后,则逾期付款自然只可能发生在2019.8.20以后。无论上述哪种情况,由于此时已经不存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故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实际上对于2019.8.20以后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一律按照LPR的1.3-1.5倍计算出卖人的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只能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对二者均有约定,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准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赔偿损失,而非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金。
另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其他有偿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不同),逾期付款一方赔偿损失的标准也一律参照适用1.3-1.5倍LPR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