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12/14 | 浏览量 5288次
政府全资设立的公司与政府的关系,通俗地讲就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老百姓通常将这种公司的行为理解为政府行为,是绝对代表政府的,他们作出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与他们打官司就是打行政官司。基于此,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只听政府公司的人说,而不去审查,政府公司让签字就签字,签好字后也没有按合同法的要求“各执一份”合同,这样签合同如果遇到公信力高的政府,应该没事,但如果遇到公信力有问题的政府就说不定了,且目前司法机关对政府还没有摆脱依赖关系,故打起官司来讲作为百姓一方的“民”就很被动,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得掉一身皮,万高律师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件,现在向各位看官一一道来。
建德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德城建公司)是建德市政府全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就是上面所说的政府公司。2010年10月,建德城建公司以现房或期房置换的方式与建德市洋溪街道朱池村人谢某协商好房屋拆迁事宜,并将事先打印好的一式四份的格式合同(《洋溪新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公寓楼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交于谢某签字,谢某未改变《协议》任何内容即签字按印后交于建德城建公司回去盖章,该公司拿回《协议》后并未将《协议》盖好章后交给谢某,而是将《协议》中安置给谢某的五套安置房中的一套房屋交付给谢某,谢某收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全家人住进了新安置的房屋内生活,同时也将拟拆迁的房屋腾空随时准备让建德城建公司来收房。
谢某住进新安置房屋近两年后,拟拆迁的老房屋已经因整个区块的建设而破败不堪,但仍孤立的矗立在那儿,正当谢某在揣测政府的拆迁公司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不收房不拆迁的时候,突然收到了建德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此时他才知道,建德城建公司以其与谢某签订的《协议》因自己公司未盖章而未成立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谢某退还已经安置给他使用的房屋。谢某收到法院的起诉材料后如五雷轰顶,这可怎么办?建德城建公司安置给他使用的房屋他光装修费都花了20多万无,老的房屋因破败不堪而无法居住,政府这不是要赶尽杀绝吗?带着种种疑问,谢某找到了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万高律师在听取了谢某的陈述并翻看了法院寄送给谢某的诉讼材料副本后,第一感觉就是作为老百姓的“民”真是不容易,连最起码的居者有其屋都被政府破坏了,何谈安居乐业。为此万高律师毫不迟疑地为谢某代理该案,并在法庭上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通过要约承诺后就成立”为由驳斥了建德城建公司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肯定“合同通过要约承诺后就成立”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却反过来将建德城建公司的要约行为认定为承诺,而将谢某签字的承诺行为认定为要约,并以此为由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支持了建德城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万高律师认为,建德城建公司将包含所有拆迁内容的格式合同提交给谢某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而谢某只字不改的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意拆迁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审法院反其道而作出的认定是有意在混淆关系。故建议谢某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谢某听取了万高律师的建议后,在法定时间内委托万高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半年多的审理,最终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在拆迁难的大环境下,代表政府的拆迁公司否认已经达成的协议,不履行合同义务,主动以原告身份起诉被拆迁人的案子少之又少,建德城建公司在被拆迁人积极支持政府拆迁的情况下,不仅不予奖励,还将其作为被告诉之法院是毫无道理的。为此,万高律师义不容辞的为当事人伸张正义,坚持不懈地与“官”斗,最后赢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当然该案只是初步胜利,因为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该案又回到了起点,但万高律师坚信,此案谢某一定能赢,“官儿子”必输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