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的几点问题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俞鹏律师 | 发表日期2019/12/09 | 浏览量 1407次

合同,顾名思义合意认同,如何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最大程度的实现合同目的及保障权益显得至关重要,以下将从4点剖析。

一、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践中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违约金定金的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补偿性及赔偿性,且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不利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