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郑珠凤律师 | 发表日期2019/12/09 | 浏览量 1866次
在目前的公司法制度下,原本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已经改为认缴制,同时也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并且取消了对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股东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由于公司注册的要求大大降低,除了便利了大家注册公司之外,还使得大量并不具备经营能力的经营者进入了商事领域,最终导致目前市场上大量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一些经营者更是通过目前宽松的注销制度直接注销了公司主体资格。
笔者目前就接触到一家公司在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就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实体,妄图通过注销公司来拖延或者逃避公司的债务。2019年7月,本所代理一家经营酒水的公司(甲公司)向一家经营餐饮的公司(乙公司)讨要货款,因乙公司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便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调解未果并于9月初正式立案,法院发出传票确定于10月份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在9月末,乙公司突然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公司的公司主体资格,使得本案被告不适格,笔者向法院申请直接变更被告为公司全体股东,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笔者的申请,并驳回起诉,建议笔者另行就案涉全体股东重新提起诉讼。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要注销公司存在两种方式,分别是一般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登记需要企业通过法定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四一百八十三到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挡在解散事由发生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由此可知,通过法定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在清算程序内主张债权,债权人的权益由此得到保障。而简易注销程序的,则并不需要通过法定清算程序,只需由公司股东承诺其已经经过清算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并且对此真实性负责即同意公司注销其实体资格。
那么,公司通过简易注销能否真的逃避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呢?本案中,乙公司并未进行法定清算程序,也并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我方当事人。在简易注销程序中,主管登记部门并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核查,而是信赖提出注销公司所承诺的内容,因此,在这一注销程序中,债权人已经无法通过清算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简易注销程序中,公司负责人以及股东对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承诺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我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全体投资人主张债权。实际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负责人和股东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公司通过简易注销也并不能够逃避公司对外所负债务。
但是本案中,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确实拖延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因法院认为公司注销后已经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因此要求原告另行起诉。因本案在起诉时,案涉公司主体资格仍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并进入审判程序,法院要求原告提起诉讼,使得原告重复主张,也使得被告通过注销拖延时间的策略取得成功,变相加重了原告主张的难度和费用,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增加了司法成本。所以笔者以为因被告公司于审判期间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追加相应的股东为被告即可,而不是驳回原告诉讼,要求其重新提起诉讼。尽管,笔者并不赞同法院的意见,但是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缩短维权的时间,只能选择主动撤诉并立即向股东提起了民事诉讼。
总体来说,简易注销程序仍然造成了部分债权人债权主张上的一些障碍,但是这最终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是相应的负责人和股东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