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分析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沈张强 | 发表日期2025/02/24 | 浏览量 6574次

一、被侵权人应系案涉被侵权商标的专用权人。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在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侵害商标权。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一,涉案销售产品的包装与商标权人的产品几乎一致;第二,涉案侵权产品均使用与权利人几乎一样的宣传方法与详情页说明等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侵权人使用相同商标文字,该行为系恶意的冒充行为,涉及引流作用,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来源于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具有特定联系,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结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及查明的事实情况,侵权人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

四、侵权人普遍采用抗辩其系刷单的行为,不应让侵权人免责或减轻,反而是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的行为表现,法院绝不能纵容侵权人加害误导消费者且又想减轻赔偿责任的刷单行为。

若本案存在刷单行为的,侵权人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减损市场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不应被鼓励和提倡。侵权人在选择刷单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侵权人若主张在损失赔偿计算中扣除刷单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五、权利人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很高的商标价值。

六、本案权利人的维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花费,以及其他差旅费、复印费请法院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