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如何?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陈波 | 发表日期2025/02/08 | 浏览量 797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对比旧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新公司法有以下两点变动:1、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2、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个人认为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实行“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这一规定,相比之前的“半数以上”提高了要求。旧版关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是指全体监事还是出席会议的监事并未明确,而且监事数量可能为偶数,这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决议的通过存在不确定性。而“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则明确了决议的通过必须得到超过一半的全体监事的支持,这有助于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为监事数量的问题导致决议无法通过或产生争议;

2、“一人一票”的规则更能体现民主性,与董事会的规定相统一。它确保了每个监事在表决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其职位高低或持股多少。这种规则有助于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保护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监事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新规定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明确决议的通过条件和确保每个监事的平等参与,可以促使监事会成员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作出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