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纠纷下 销售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李新竹 | 发表日期2025/01/07 | 浏览量 4198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1、从可行性考虑,平台上的卖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销售平台无法大范围监控交易信息,不具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认定。因此销售平台对于卖家单独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且未有证据证明销售平台有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等行为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销售平台在被侵权方提供基础侵权证据后通知销售平台实施必要措施,但平台未实施的,销售平台承担损害的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判例1  

案号(2024)豫1621知民初28

被告拼多多平台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实施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结果:原告庭审口头撤回对销售平台的起诉。

 

判例2  

结果:被侵权人向销售平台投诉成功,但销售平台苛求使用指定方式维权的,耽误两个月未实施强制措施,二审改判承担30%连带责任。

 

判例3  

结果: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可以起诉一并销售平台,但在没有销售平台怠于履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时,不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