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董事会催缴股东出资的责任规定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郭灏泽 | 发表日期2025/01/02 | 浏览量 4911次
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童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核查义务,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按公司书面催缴书截明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等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尖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
上述新增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董事会的资本充实责任,区分履职情况不同的董事,对导致董事会未履行对股东出资核查及催缴义务的董事,苛以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避免了集体责任制的弊端:另一方面,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有助于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失权股东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有助于避免因股东失权制度的滥用而损害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