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的拓展与变更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毛志峰 | 发表日期2024/11/04 | 浏览量 990次

鉴于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在我国施行以来,实践中股东承诺的认缴出资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过长等现象屡见不鲜,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引发的司法纠纷亦大量涌现且数量呈上升趋势。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出了一定限缩,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数足”,强制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最长认缴出资期限,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注册资本实缴及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

该项修订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修正完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适用中产生的弊端,促使股东投资时更加理性地评估自身资产状况和经营需求,并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台理预期,降低交易风险及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性。而以五年作为最长出资期限标准,则是参照登记机关统计的企业平均生存期限而定,但新公司法关于认出资最长期限的规定在如今经济低迷的环境下,也可能进一步挫伤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并引发更多公司注销、减资及公司诉讼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