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何家成 | 发表日期2024/11/04 | 浏览量 657次
2024年9月25日,因杭州有家公司假冒国际知名电器公司“施耐得”注册商标而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乐清市柳市镇的金某简被该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第二天其家属从乐清市柳市镇来到杭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万高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万高律师作为金某简的辩护人。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万高辩护律师会见了金某简,在从金某简那了解了案情后,认为金某简并不存在犯罪事实,其是“躺着中了枪”,遂向侦查机关反映辩护人掌握的案件事实,提示侦查机关应调取的证据,但侦查机关对辩护人反映的情况并未重视,且之后既不接辩护人电话,不看辩护人发给侦查人员的短信,更不联系辩护人。为此,辩护人做好了与侦查机关“硬杠”的准备,并四次至看守所会见金某简,将整个案情彻底的进行了了解,至金某简所在的工厂向知道案情的人员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就侦查机关提审金某简时涉嫌“逼供”问题提出了交涉,但侦查机关仍对辩护人的意见与观点置之不理。
转眼,金某简被刑事拘留已达22天,还未得到侦查机关可能对金某简取保候审的任何示意,辩护人只得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侦查机关申请对金卫简进行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侦查机关后未得到侦查机关的回复,但到了金某简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十天辩护人在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直接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情况,至下午六点才被告知金某简已经由他们报请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辩护人懵了,想这个案件金某简根本不存在犯罪的事实,侦查机关对辩护人的意见那怕听进去一点点也不会对金某简报请逮捕。
因第二天是星期六,无法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联系,辩护人利用周末的两天时间重新疏理该案的相关案情,并就金某简不存在犯罪事实及其他观点和不应对金某简批准逮捕意见写了份《对金某简不批准或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2024年10月29日,辩护人带着这份《对金某简不批准或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到了杭州运输检察院,找到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当面向检察官反映了本案金某简不存在犯罪事实,指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行为违法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了不应对金某简批准逮捕的意见,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仔细的记录了辩护人反映的情况,收取了辩护人书面的《对金某简不批准或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至2024年11月1日,是法律规定金某简是否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中午一上班,金某简的家属就急迫的向辩护人询问信息,几乎一个小时询问一遍。到16时金某简的家属还未等到消息,就失去了信心,认为公检法是一家,检察院肯定会批准逮捕金某简的。辩护人也没有办法,只能通过微信以文字的形式告诉金某简的家属,相信检察院一定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秉公执法的,并让他们再耐心的等等。
至16时35分,侦查机关终于给辩护人打来了电话,说杭州运输检察院不批准对金卫简的逮捕。至23点38分,金某简终于被释放,家属立即将其接回乐清市柳市镇的家里。至此,辩护人与侦查机关“硬杠”本案暂靠一段落,但侦查机关是否对金某简继续侦查,是否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并未有个明确说法。对此,辩护人有信心也有理由认为,朗朗乾坤,总有说理的地方,没有犯罪就是没有犯罪,何况目前从上到下都在追究违法司法行为。总之,辩护人不担心侦查机关的继续侦查,身正不怕影斜,金某简的行为摆在那,并没有涉及犯罪,所以怎么侦查也不构成犯罪,且有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在把着关,翻不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