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屋定制家具的“坑”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陈波 | 发表日期2024/10/24 | 浏览量 1429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于家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已经不满足于购买成品的家具,而是倾向于各种个性化并且更适合自己家庭的全屋定制家具。围绕着全屋定制家具的纠纷也纷至沓来,在审判实务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定制家具的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到底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对此,目前各地法院的认定不一,有认定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有认定是承揽合同关系的。所以具体到个案中,最好结合当地法院以往的一些案例,能够更好地提供一些参考。日前,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因全屋定制家具引起的纠纷,杭州建德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并且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工作的权利,定作人对整个承揽工作可以达到控制的程度。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体现出本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的特征。

第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在全屋定制领域最常见的纠纷就是销售方用以定制家具所用的材料、木板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那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之后能否退一赔三呢?首先,适用这一法条的大前提是法院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就不存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其次是销售方主观的欺诈故意,即他明知道所使用的板材等为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使用,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这一点的话,法院最多也就是判决赔偿买方的损失。

希望大家在定制家具的时候擦亮眼睛,避免各种“坑”,如果不小心遇上了也要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