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规定 对代持公司股权的股东就是颗炸弹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郑洁 | 发表日期2024/05/10 | 浏览量 8946次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公布,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方式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在第八十八条中增加“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上述增加的规定,加重了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方式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责任,促使转让股权的股东保证股权受让人(实践中更多的是隐名股东)能够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内缴纳出资。实践中有很多人因人情或各种原因替他人代持股权而成为显名股东,在代持股权期间显名股东可能并未享受过任何股东权利,更未分过红,但一旦隐名股东无能力替显名股东缴纳出资,那么显名股东就毫无疑问的将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且在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时,还要在未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这时代持股权的股东(显名股东)可能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仅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也有可能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为此,一旦有人让你代持股权,请你千万要慎重,尤其代持认缴出资的股东股权的,更加要慎之又慎,千万莫为人情或其他原因将自己套进去了,否则不仅会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轻则失财,重则倾家荡产,毫无疑问就是一颗你自己无法控制的不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