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徐燕娜 | 发表日期2024/04/24 | 浏览量 8737次
万高说法
“借钱容易,收钱难”对于这句话,不少经历过的人有共鸣。不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借出去的时候借款人给到的,是书面的字字珠玑,是口头的言之凿凿。等到收了时日要收钱,借款人不是哭哭啼啼求宽限,就是绝迹江湖杳无音讯,更有甚者信口开河倒打一耙。如何收回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却追不回来的钱,成了收款人的心病。
经典案例
平阳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款人】几经债转受让所得一笔原贷款行为工商银行,主债务人为宜兴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债权。本笔债权已经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法律依据,确认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则收款人有权就所有尚欠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用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动产(具体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苏XX-X-[XXX]第XX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为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239.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有权对毛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东虹新村XX号楼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46.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贷款行工商银行根据生效的法律依据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将借款人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对毛某提供的房产依法拍卖,对借款人的动产进行了拍卖。其中借款人的动产机器设备因多次拍卖变卖后流拍。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而案件被裁定终本(2018.6.20)。
2022年,收款人受得债权后联系了熟稔机器设备的技术人员一同前往借款人的动产处实地调查,对原执行阶段法院拍卖的价格进行了对比,得出了原评估拍卖价格远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的结论。
收款人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恢复执行申请,并就机器设备现状进行了汇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对借款人的动产机器设备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
由于实地调查到恢复立案,到评估,到拍卖中间存在多个时间差,而整个过程中,机器设备是由借款人控制。机器设备作为动产,属于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执行法院仅在外围贴上了封条,无法保证内部零件的完整性。在整个过程中,收款人多次带上了熟稔机器设备的技术人员,但是仍然无法未能避免设备内部零件多次发现被窃取的事实发生。当然对机器设备是可以装上监控,或者派专人每天查看,或者经法院和被执行人同意另租地方专门放置机器,这是另一个成本问题。
后本案机器设备在远低于2018年拍卖价格及新评估价的情况下,仍经过国一拍、二拍程序后流拍。
考虑到机器设备现状及动产特性、司法资源利用、第三人利益三方面,收款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以物抵债申请。并经宜兴市人民法院综合审查后,裁定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收款人名下,物上抵押查封消灭。
在以物抵债后半个月内,收款人联系了市场人员,最终将机器设备以合乎市场价格的金额卖出,因此实际得到了一笔回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律师提醒:
收款人能够从这批机器设备中拿到实实在在的金银,用到的就是流拍后以物抵债这个方法。
但是,这招方法需要注意的是:
1、以物抵债对承受人是有要求的。本案收款人作为债权人,亦为抵押权人,其受偿顺位本身就是优先的,且其债权远高于物保留价(流拍价格),所以本案收款人的抵债无需另行支付各类费用。但是如您的债务人本身有多个债权人,且您和其他债权人是同等受偿顺位下,是需要抽签决定承受人的,实践中仅能一人抵债。另外,如果如您的债权低于物保留价(流拍价格),这部分差值需要您补足。如果,您未能抽中成为承受人,而承受人债权高于物的保留价(流拍价格),您也无法使用参与分配执行制度。总体而言,劣后债权人用到这个方法还是存在很多困难和阻碍的。
2、以物抵债的物变现需要对市场有准确判断。本案收款人多次携带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最终也是以市场价格确定了变现金额。收款人有一个较大优势就在于对物的准确市场定位,从一开始的实地调查,就确定了物的价值。再到后面评估,合理提出设备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价格。再到最后拍卖、交付,对机器设备内部零件的清算,从实际出发,确认机器设备的剩余价值。所以,如果是向不动产可以自行变现,市场透明度大的物,您可以自行向各个中介、司法拍卖公开网进行对比。但是对于股权、机器设备这类市场透明度小的物,需要联系靠谱的专业人士来评估确认,虽然司法拍卖都有评估机构评估,但是带一个“自己人”有时候更为安心。
3、以物抵债在法律程序上的使用需要把握时机。本案收款人确认机器设备的价值曲线是持续向下的,所以一直到变卖阶段才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书。而我们实践中,存在物的价值在市场中是不断上升的。物的市场价可能相比较保留价(流拍价)仍然是过高,但是物本身价值在市场中上升的情况下,越早抵债回来,物的回现价值也就越大。这就需要您判断是否评估用尽最后一次拍卖程序机会以及确定合适的司法拍卖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