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送达条款如何撰写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方仁义 | 发表日期2023/05/30 | 浏览量 1011次

现行商事合同中的约定送达条款,种类繁多,是否都能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如何起草约定送达条款才能避免争议并获得法院认可从而避免审限拖延,效率低下?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一、为什么合同要约定送达条款

正常情况下,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一般自然人是户籍所在地,法人是注册地,但上述地址并不一定能有效送达,法院专递可能会被退回/拒收。为保障被告的基本诉权,因此在上述地址被退回的情况下,法院仍须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邮寄送达外,其他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民事诉讼中,当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送达不到被告时,须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一般为六十日,一个案件的审理因案情复杂,可能需要对被告进行多次公告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就时间上来说,拖延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审限,效率低下。因此,合同中设置约定送达条款是有必要的,其最大意义在于事先双方对涉诉送达地址进行确认,一旦合同发生争议涉诉或提起仲裁,法院将法律文书寄送至该地址并且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该种送达均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约定送达条款撰写注意事项

1.条款中应列明送达地址具体信息。包括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电子信箱、手机号、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2.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等。

3.条款应当提示相关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导致法律文书未能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条款应当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一般应经合同确认的通知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5.应当明确约定送达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约定送达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整体无效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