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王俊楠 | 发表日期2023/04/11 | 浏览量 1001次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同时也约定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处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受雇于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务合同、服务合同、顾问合同等形式为其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前述竞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1)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及甲方或中立第三方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竞争对手的各类单位;(2)甲方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或之后,甲方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的单位;以及前述第(1)、(2)项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参股、经营的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2020年3月13日,乙方以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的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并在《竞业禁止承诺》上签字确认,承诺从甲方处离职后一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明确竞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公司。乙方离职后,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乙方从甲方处离职之后于2020年9月入职丙公司的子公司。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1)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存在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过低及违约金过重的情形,加重了乙方的责任,免除了甲方的义务,但是双方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是有限的,且对双方均发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2)有关乙方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结合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其可视为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对乙方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范围均作出明确约定。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相关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乙方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行为。(3)有关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想要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也需要约定如果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想要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责任的主要难点也在于第二点,因为劳动者会通过有效的手段去规避竞业限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