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孙杭琪 | 发表日期2023/03/14 | 浏览量 903次
一、案情介绍: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W饭店提供冻品,2020年9月,W饭店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万元。该案件中原告提供证据包括:1、对账单一份(有公章);2、销货凭证一组(部分有盖章);3、微信聊天记录。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与W饭店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销货凭证可知,原告持续向W饭店供应冻品,双方实际存在买卖关系。2020年9月,经原告与W饭店核对,该饭店尚欠原告冻品货款1万元。W饭店久拖未付,应及时予以支付。但被告将W饭店注销,该饭店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其经营者即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基于交易金额不大、便捷交易等因素,往往不会形成书面的合同文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好交易过程中的证据就非常重要,常见的有:一是送货单,这是卖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凭证,在本案中原告提供销货凭证一组,系原件,虽只有部分盖有W饭店公章,但与对账单可相互印证;二是对账单,对账单中需要载明各批次货物的发货及收货时间、数量,当期结欠货款金额等重要事项,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系原件,盖有W饭店公章;三是收付款凭证,用以证明买方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依据;四是聊天记录,基于微信等通信工具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一定程度上体现交易双方在各个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因此交易双方应保留记录,本案中提供了群微信聊天记录,且经法院核对与原始载体上的原始聊天记录一致;五是欠条,交易双方对账之后,买方无法及时付清货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出具欠条,明确欠结货款的实际金额等情况。
同时本案中W饭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在本案中饭店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其经营者即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