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加盟店的“坑”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陈波 | 发表日期2022/06/24 | 浏览量 818次

 近几年,明星纷纷下海做起了副业,从陈赫的贤合庄火锅店、郑恺的火凤祥火锅店到关晓彤的天然呆奶茶店等等,凭借着巨大的明星效应,短短时间就吸引加盟商无数,直营店、加盟店开遍全国各地。明星的加盟店到底是一本万利还是智商税、割韭菜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加盟这种商业模式内在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这叫特许经营,即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国对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特许者的资质等各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不是任何店铺都可以开展这种模式。比如最基本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特许者应当向被特许者提供特许资源,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下面分享一个笔者曾经办理过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蔡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许可蔡某使用自己商标、标识等特许资源,并提供了价值16万元的产品。蔡某交完16万元货款以后发现安徽某公司并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也没有向其提供特许资源,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以后以安徽某公司没有提供特许资源为由判决返还蔡某14万元,同时蔡某将货物返还。

图片1(1).png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特许人有没有资质、有没有向相关机构备案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资质、备案都可以后补。真正影响合同履行的是特许人有没有提供特许资源。明星的加盟店如果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只靠明星的招牌显然不够,后续产品、服务必须要跟上,希望广大投资者们擦亮眼睛,风大不要迷了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