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转账记录并不意味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何杰 | 发表日期2021/12/21 | 浏览量 1236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若原告方只是提供了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条等借贷合意凭证,被告方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有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日前,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因为无法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9年4月至9月,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之间有多笔转账,合计40多万元,2021年2月,双方因转账记录产生的纠纷诉至台州市椒江区法院。

    原告提供了转账交易成功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等证据, 均证实原告在2019年4至9月之间多次向被告进行转账。

    被告陈某辩称这些款项是为案外人林某芬、浙江某线缆公司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林某与林某芬是表姐弟关系,陈某与案外人王某斌、陈某军均与两人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案外人林某芬实控的某线缆公司与某杉公司签订了一份《线缆采购合同》,2019年2月林某芬因不清偿债务被司法拘留,随后被拒执罪刑事拘留,某线缆公司生产出现问题,某杉公司要求线缆公司履行合同,林某芬的家人请求陈某参与线缆公司的管理完成与某杉公司的合同。2019年4月1日左右,林某向陈某保证,由陈某承接某杉公司合同的生产,资金不足的由陈某垫付,待某杉公司款项入账后还给陈某,如仍不足的,处置线缆公司的资产归还陈某。2019年4月10日左右,陈某开始介入线缆公司,与林某一起负责公司的经营,并自2019年4月19日起陆续向线缆公司垫资购买原材料和缴纳水电费等。2019年5月5日左右,陈某已垫资80余万元,无力继续垫资,林某开始垫资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此后陆续向线缆公司、陈某、工人、材料商转账,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9月左右,线缆公司一直由林某和陈某进行经营管理。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椒江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认为原告主张涉案的款项属于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确有款项存入被告账户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被告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并提供了证据证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更重要的是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着借贷合意,在借款方未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要通过微信、电话等确认借款事实,并保存好相应的催款记录,这样出借方才不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导致案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