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所事务所 郑洁 | 发表日期2021/12/13 | 浏览量 4678次
当下,手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是数见不鲜的工具了,购买手机的渠道也有很多,网购手机的人数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但是网上购买手机也会引发了很多售后问题,最常见的解决售后问题的方式就是退货了。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如果新手机已经开机激活了,还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笔者近日代理了一个案件,由于已经手机已经激活,经过法院主持下,达成了不予退货,被告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
2020年4月16日,被告通过淘宝平台在原告经营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华为P40手机一只,被告下单付款后,原告于4月16日将手机通过顺丰快递将手机寄送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手机;当天,被告通过淘宝平台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发起退款退货,并将涉案手机寄还给原告,原告收到手机后发现案涉手机已激活使用,无法退换货,即将案涉手机通过邮政快递寄给被告,被告收到后,但一直未支付货款。2021年6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最后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了分期支付货款。
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购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那为什么本案中被告为什么不可以退货呢?那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虽然该项并没有明确规定手机等电子类产品激活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对商品进行了除外规定,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该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况。内容如下: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所以现在电商平台依据该规定,在消费者购买时候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经确认后,可以拒绝对已经激活产品的退换。这就是电商平台在电子产品激活后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