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施丽婷 | 发表日期2021/12/08 | 浏览量 2336次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影响债权人等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一、案例引入
在周某诉徐某、徐某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房屋预约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依照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的安置用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后被告于2017年拆迁安置房回迁,被告在取得两处房产后未依合同约定将上述两处房产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申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将案涉的其中一套回迁房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俞某。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审判法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按照徐某香、徐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属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案涉房屋的转让发生在周某与徐某、徐某香仲裁案件受理过程中,且徐某香、徐某、俞某系亲属关系,故在徐某香对周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周某有权诉请撤销徐某、徐某香与俞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二、案例分析
该案中主要注意两点:其一是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九条:“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其二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首先,在撤销权诉讼中,只有债权人的债权成立在先,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债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并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
三、总结
总之,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其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例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等行为;最后若债务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