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郑珠凤 | 发表日期2021/12/01 | 浏览量 1021次
2021年3月1日,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市正式施行,其中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涉及到债务人免责期的规定,该条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免责期而摆脱债务的纠缠,重新回归普通而正常的生活当中。在现今社会当中,由于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个人参与经济活动不免陷入破产的风险当中,而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当事人而言,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获得重新出发的机会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与此同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同样是个人破产制度所应当重点关注的区域。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固然不幸,但是债权人合法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同样也是不幸的,且由于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许多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清偿使得债权人的债券型如虚设,个人破产法的积极意义不仅仅是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同样的也可以通过个人破产法来帮助债权人来判断债务人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还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在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中明确,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以上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而在破产清算中会对债务人的收入和社会关系都进行排查,而该排查的力度是远远大于强制执行所调查的范围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发现债务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个对于债权人来说同样有积极意义。
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旨在探索破产制度,该工作指引中尚未明确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但是假以时日,经过各地的积极探索,债权人也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