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郑洁 | 发表日期2021/06/30 | 浏览量 1520次
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劳动分工的细化,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结合互联网的发展,很多有家政服务需要的家庭通过网络或者APP享受各种家政服务。同时,很多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公司的委派到城市各个地方实施家政服务。在此情况下,我所代理了一起家政服务人员要求确认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劳动合同关系待遇的案件,以此可以判断在何种条件下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一、案情介绍:
家政服务人员A自2016年8月起在B家政公司从事家政服务,与B公司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数份,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薪酬等内容。B公司通过其拥有的APP向A派单,A根据B公司的派单情况至不同的客户家中进行家政工作,客户通过APP向B家政公司支付家政服务费用,B公司根据A的服务情况每半个月向A发放以此工资。自2018年2月始,B公司向A派单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劳动时间,据此,A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请求确认与B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仲裁请求。
二、本案的法律分析及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家政人员A的劳动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虽然A与B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突破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范围,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的审理,均支持了家政服务人员A与B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