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朴大勇、何杰 | 发表日期2020/12/30 | 浏览量 1474次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现就情况,与大家讨论五种债务的处理方式,如有错误,敬请斧正:
1、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
债务已经还清本息,无论新规实施前后,但因借贷合同因履行完毕已终止,新规则已无法再适用。所以这类债务不能适用新规则。当然,综合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仍可以主张返还。
2、未履行完毕但已涉诉的债务
新规实施之前案件已经由法院审理完毕或者正在进行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应适用新规,仍需依照原旧规,即利率按照“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审理。
3、与无金融牌照、未取得资质的机构的订立的债务
校园贷、套路贷、P2P等平台,则属于新规第14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借款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可依据新规请求借款人全额返还本金,出借人则应返还已收取的利息,即双方相互返还。
4、与金融机构订立的债务
与银行或保险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债务,并不适用新规,因为新规仅适用民间借贷的情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债务性质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5、借贷合同未履行完毕,但年利率超出LPR4倍的债务
如果已经陆续支付的年利率超出了LPR4倍的债务,而且还有部分本金没有归还的,借款人可以主动与出借人沟通,主张等额抵扣,若对方不同意该方案,借款人则可以暂停归还本息,待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法新规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