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施丽婷 | 发表日期2020/12/30 | 浏览量 3261次
法院对于管理费损失的主张秉持着不同的裁判观点,例如:1、管理费不属于工期延长的直接损失,无法准确确定逾期付款时间截点,当然也就无法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不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那样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内容,属于间接费用,即使工期延误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承包人主张的管理费损失发生的必要性与工期延误的关联性较难证明;2、管理费损失的举证难度较大,现行工程合同一般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报价中并不直接体现管理费的比例与份额,而不是直接在合同中明确管理费金额等,司法实践中对管理费损失金额的计算缺乏明确依据,计算结果的合理性与可靠性不足;3、合同约定定额管理费或者能够确定管理费比例与法院实际认定的比例差距较大,管理费组成复杂、费用的产生零星琐碎且无规律,承包人的举证责任繁重,法院审理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确定管理费比例,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也往往造成事实上达不到实际付出的管理成本。
管理费损失索赔明显难度更大,为提高索赔成功率,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和提升:1、熟悉管理费的构成是进行管理费损失索赔的前提,明确管理费各组成部分的计算规则及相互逻辑关系,能够保证管理费损失计算结果的合理性与可靠性,这样必然是增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专业性;2、管理费损失索赔的难点之一在于它的间接性,为解决关联性的瑕疵,可尝试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适当的判例举证等相同案件当中管理费损失计算方法,使其与工程实体工程量及进度建立联系,进行“成本化”处理;3、索赔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主体(包含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律师等)全过程参与,多主体的收集相关证据,全面的考虑对于工期延误事实的认定,能够更好确定管理费损失的金额及时间。
索赔事件发生前,要充分梳理索赔机会、可能性、索赔依据及索赔程序等;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有策略地启动索赔程序、制作、固化证据材料,完整的证据链条是索赔成功的基础,也是潜在仲裁、诉讼的必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