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原籍,就老家房屋和承包土地被征收引起的纠纷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羊凤丹 | 发表日期2020/07/02 | 浏览量 1604次

行政诉讼立案难是目前行政诉讼中的一大困扰,其中在立案阶段就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最常见理由是原告与所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案件背景:

笔者的一位当事人土豆(化名),2001年因就学将户口从老家大潮县大海镇小河村迁到就读学校,大学毕业后因工作原因将户口留在的外地。但土豆在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分到承包经营地,2010年9月,其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还向他颁发了《股权证》。因土豆老家宅基地和土地承包地等涉及所谓的“协议征迁”,当地政府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不到当地市场价5%的价格进行评估,并打算以此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严重侵犯了土豆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土豆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土豆便以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相关村务信息公开,两个月过去没有获得村委会回应,土豆便根据该条规定向当地县政府提出了责令村务信息公开的履职申请,但仍旧石沉大海,没有获得任何回音。为此,土豆以当地县政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土豆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被告方认为土豆的户口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村民,因此不具有申请村务公开的资格,也就没有向县政府提起履职申请的资格,因而认定本案土豆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而法院也偏听被告的抗辩,以土豆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多次驳回土豆的诉请。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据此,虽然土豆的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但是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仍然享有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时至今日,土豆虽然户口不在老家农村,但其一直履行着村民义务,也享受村里给予的村民待遇。其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其户口迁出后给其颁发的《股权证》即很好地证明了村委会是认可其村民资格的。土豆因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适格原告。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中,我们期待二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启示:

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普通老百姓的一般反应都是对其闻之色变,都认为吃了豹子熊心胆才会去告政府,即便是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了,也是选择被动接受,忍气吞声,又或者是暴力抗拒,最终不仅没解决问题,甚至还触犯了法律。因此,老百姓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老百姓通过行行政复议、政诉讼方式来进行合法维权已成常态,也是百姓理性维权的有效途径。

土豆在维权过程中,其原告资格屡屡被被告方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进行猛烈攻击。被告方攻击的理由是,土豆的户口已迁往外地,其不再享有村民资格,故认为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这一抗辩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