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得出借,高利转贷违法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施丽婷 | 发表日期2020/07/01 | 浏览量 3439次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是年轻人超前消费的一种趋势,这也使得信用卡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花钱一时爽,欠债三年苦。”于是,有人想出了用信用卡互相还款的方法来缓解还款难题,甚至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利用这一方法去实现“发家致富”的梦想。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将A信用卡套现资金出借给他人赚取借款利息,再利用B信用卡和赚取的利息去还A信用卡,如此循环往复。殊不知,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信用卡不得出借。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它具有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等优点。信用卡的具体消费信用额度是银行基于具体持卡人信用而赋予该持卡人的专属权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信用卡不得出借以及违反的后果。具体为,《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2)高利转贷违法。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违背了自有资金的要求,更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因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利转贷行为无效。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2条再次明确高利转贷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该行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均为无效,相关高额利息约定也无效。

在具体法律责任承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未还部分资金应该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

此外,若持卡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此也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能够谨慎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