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施丽婷律师 | 发表日期2019/12/31 | 浏览量 2058次
近些年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加,且大家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对于因产品缺陷产生的产品责任问题日益加剧,现就最近碰到的两件因产品侵权发生的纠纷,归纳总结作如下简析:
一、待证事项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过错的存在,损害的发生,过错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是一种典型的严格责任。其构成要件为:缺陷存在,损害的发生,存在的缺陷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相比;缺陷替代了过错,其余部分相同。
在产品责任中,认为依构成要件而产生的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与待证事项是相同的。即缺陷存在,损害之发生,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的缺失导致构成要件的缺失或无法证成,其后果是诉请法律关系不成立。但是待证事项本身未表明举证责任分配。
二、产品缺陷的证明
原告要证明1、产品缺陷之存在;2、损害发生事实;3、损害系产品缺陷造成的(即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被告有过错,举证责任并没有发生倒置。原告完成全面的举证责任很困难。关于缺陷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往往就缺陷举证责任的争议很大。原告证明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就完成了对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
要原告证明法定标准式的缺陷是件困难的事,因使用者或受害者在产品知识上缺乏而无法完成。如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自毁、自灭、伤人毁物情形存在,即是证成了产品存在缺陷。那么被告要证明为什么会爆裂,即是内在质量原因还是其他外在原因造成爆裂。不能证明,则因举证不能,而认定存在质量原因——缺陷。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因果关系的证明,在缺陷损害事实比较明了情况下,诉讼双方争议很大。这是有些产品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之处。有些产品责任案件,因果关系不十分明了,如中毒,就需要举证。但是,由原告证明也是件困难的事,个中涉及到很多技术方面的难题。
就产品责任纠纷而言举证责任上原告具有相对较大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需要证明损害时是的发生是因产品缺陷的原因产生的。自然在接受代理是应当更加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对于现场证据的保存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