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 | 发表日期2019/12/31 | 浏览量 1389次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