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吴阳律师 | 发表日期2019/12/09 | 浏览量 1660次
在探讨权利的保护之前,我们先明确保护的主体,即中小股东的界定。
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比例较小,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的股东。 因此,中小股东又被称之为少数股东。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而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相关权益与大股东的相关利益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而出台的一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出台后,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
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
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
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
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